第壹,侵權認定標準不唯壹。很多侵權案件,各地的法院標準略有不同。比如判斷壹本書是否抄襲了另壹本書,就要看人物設定的相似度或者情節的重合度,或者文章的結構和脈絡的相似度。之前大火的電視劇《以人民的名義》也被另壹本書的作者李霞起訴,認為其抄襲了她的作品《保衛生死》,但所有訴訟請求都被法院壹審駁回。但作者不服壹審判決,現已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等待審判結果。
二是維權時間成本高。對於原作者來說,當發現其作品被抄襲時,侵權作品往往已經進入播放階段。這時候作者必須自己取證,證明對方作品抄襲了自己的作品。在這個過程中,是漫長的。也許我會等到侵權作品播出後,自己的維權之路才開始。要等到真正的法院判決還有很長很長的路要走。
第三,侵權成本低。對於侵權人來說,即使是侵犯他人原創作品的被告,所要求的賠償金額也遠遠低於影視作品的收入。比如電視劇《燦爛不盡》的編劇抄襲了原作者的作品。經過兩年的訴訟,原作者易* *,獲得了60多萬元的賠償,但其侵權獲利遠不止這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