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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過期衛生巾怎麽處罰?

法律分析: (壹)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出售失效或者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假冒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六)銷售假冒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商品時,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十)欺詐消費者的價格或者費用,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二百萬元以下,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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