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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告知義務條款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通知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將對合同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說明義務合同的當事人有義務向對方說明對合同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3.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協助另壹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目的得以順利實現的義務。

4.註意義務

5、保密義務

6.《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9條

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

禁止高息放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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