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有形資產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和建築物、車輛、機器設備、工具和器具等。
(2)金融資產的轉移。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賬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
(3)無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版權等。
(4)融資。資金包括各種長短期借款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種有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
(5)勞務交易。勞務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技術服務、合同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等。
擴展數據
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及其對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影響,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應受到全方位的規範。新修訂公司法的壹大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了規範。
新《公司法》第265438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壹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即禁止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新《公司法》如此規定關聯交易,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和危害性後,特別是在當前我國不公平關聯交易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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