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監護。小牛的父親將小牛托付給父母照顧,屬於委托監護的法律關系。
2.侵權法律關系。小牛用石頭打了張某,構成對張某的侵權。
3.運輸法律關系。張與出租車公司B之間的關系屬於運輸合同關系。
本案中,晨晨雖然是小牛的直接受害者,但由於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的損害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其父委托其祖父母保管,小牛的祖父母有過錯,應對小牛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本案的受害者是張,他可以起訴小牛侵權;又因為和出租車公司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張某的損害不是張某自身原因造成的,出租汽車公司應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況且,這種情況下,出租車在出來之前,本身就是違規行駛。
最高人民法院有與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相關的司法解釋;《民法通則》中的許多規定也應適用於本案。
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