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中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被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