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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地位和職權

法律解析:根據憲法和代表法的規定,各級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即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地方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所有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和維護NPC代表的這壹法律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條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審議各種議案、報告和其他問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罷免等。;

(三)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

(六)獲得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信息和各種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議案、報告等問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壹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演出活動;

(四)加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

(五)密切聯系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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