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審核申請事項變更證明,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需要變更機動車登記號碼的,應當收回原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號碼,換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二條:營運機動車變更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變更為營運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車管所管轄區域的,應當在變更後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合法證明和憑證。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審核申請事項變更證明,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需要變更機動車登記號碼的,應當收回原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號碼,換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