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
第三條第五款,勞動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城鎮登記失業的適齡孤兒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補貼和免費職業介紹,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鼓勵和幫助其就業創業;縣、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支持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農村孤兒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或者引導、幫助其進城務工,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相關就業服務政策。
第八條司法部門依法保護孤兒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有困難的孤兒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九條因地制宜解決孤兒住房問題。監護人要幫助有房產的孤兒做好房屋的維護和保護工作。農村無房孤兒長大後,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幫助其建房。兒童福利機構的孤兒成年結婚後符合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的,由當地政府和建設(房產)部門優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