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a)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結構。由於維護和管理上的缺陷而被損壞;
(2)堆放的物品翻滾、滑動或倒塌,造成人員傷害;
(3)樹木倒伏、折斷或果實掉落,造成人員傷害。
有前款第(壹)項情形的,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所有權人、管理人、設計人、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需要補償的項目如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