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 *第118條規定:
“當事人交付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當事人主張提存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定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從法律上講,即使付款人違約,收款人也應該返還。
擴展數據:
定金的作用是保證合同的順利進行。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接受定金後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部分購房者交付定金時未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與開發商簽訂書面定金擔保協議。存單上至少要註明口頭約定的主要內容。
買房時開發商出具蓋章的“承諾書”,保證到期後不退還家庭產權金額。這個“承諾書”有效嗎?本《承諾書》應視為購房合同(主合同)的附件,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開發商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入戶產權的,購房人可依據《承諾書》要求開發商履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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