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開挖亂建地下室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因此,任何單位或個人要使用城市土地的地表、地面或地下空間,都應得到權利人所在國的認可。其法律表現是,土地使用權應當通過出讓或抽簽的方式從國家取得。根據《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的規定,出讓的土地必須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和圖紙。規劃設計要求包括:用地面積、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且轉讓方和受讓方不得私自變更規劃設計要求和圖紙,必須在轉讓期間變更。從土地所有權的角度來看,每套商品房的業主購買了商品房,同時也從開發商手中獲得了屬於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土地使用權由開發商從政府取得時,通過行政審批和出讓合同確定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規劃設計要求。這些要求不是要求產權人必須遵守的,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私自更改。
(2)擅自開挖、擅自修建地下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行政限制規定》等相關規劃行政法規。各類工程建設(包括地下建設)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布局,並接受規劃許可,沒有例外。私自挖建地下室無疑是工程建設行為,當然應該遵守規劃行政法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第五百六十三條當事人因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不履行義務的,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