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不同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前者是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對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定,從而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糾紛;但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在民事權利糾紛發生後,當事人起訴後進行的,目的是作出裁定。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行為包括:證明合同、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件;證明法律事實包括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證明無爭議的事實,有些事實可能不產生法律後果,但為了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糾紛,也可能要進行公證;對於追收債務和物品的文書,證明對該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存證據;保存遺囑和文件;辦理公證相關輔助工作,代表當事人起草公證文書;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