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是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嫖娼被抓的,壹般給予10日至15日的行政拘留,對行為人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嫖娼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妓女不會受到行政拘留的情況如下:
1,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多歲。
綜上所述,目前在我國嫖娼不涉嫌構成犯罪,當然這只是壹般情況。如果嫖娼過程中還有其他行為,那麽在情況發生變化後,就需要分析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嫖娼人員被抓獲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時,如有特殊情況,如年滿70周歲以上,14-16周歲,16-18周歲但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實際上可以不執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4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他人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證駕駛或者盜竊他人航空器、機動船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