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延期立案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受理涉嫌經濟犯罪的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後,應當立即審查,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的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要、疑難、復雜或者跨地區的線索,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30日。
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91條。壹般拘留時間為三天,公安機關會在三天內申請逮捕;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羈押時間可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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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審查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地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在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