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行為往往是壹人所為,但誰是肇事者是此類案件中最常見、最棘手、最有爭議的問題。拋物人難找,受害方無奈起訴樓內多位住戶,包括物業公司,在國內也不是壹家兩家。在我國,對於多人被控高空拋物的案件,已經有了處罰的先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個案例。
煙灰缸盒
2000年5月10日夜間,市民郝某經過學田灣正街65號、67號樓下時,壹個煙灰缸從天而降,將他當場打昏。
判決結果:壹審法院判決24戶* * *中的22戶共同承擔654.38+0.6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點評:疑似,壹起承擔責任。
瓷器盒
5438年6月+2007年10月,壹位女士路過廣州荔灣區芳村某大廈樓下時,壹塊從天而降的瓷器砸中了毛太太懷裏的女嬰。事後,受害方以危險行為為由,起訴該樓18戶,索賠5萬余元。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投擲瓷磚的行為與18戶的行為並不相同,故不屬於共同侵權,屬於普通侵權,應認定具體侵權人並予以賠償。但由於證據不足,法院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不支持該訴訟請求。
玻璃櫥
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市湘南小學學生小雨路過壹棟名為好來居的高層住宅樓時,被從樓上掉落的方形玻璃砸死。小雨的父母將好來居二樓以上的73戶住戶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70多萬元。
判決結果:壹審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73戶居民存在過錯,但物業公司存在管理過失,故判決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73戶居民不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誰不負責,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