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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紋身教學有哪些規定?

根據相關資料,2002年中華醫學會發布的《醫學美容項目》明確規定,美容紋飾(紋眉、紋眼線、紋唇)屬於美容醫學應用技術。但2009年後,原衛生部發布的《醫療美容項目分類管理目錄》中刪除了整容紋飾,僅保留了眉外科“修眉”和“提眉”。那麽「修眉」和「提眉」是紋身嗎?在本同版目錄的第三部分(美容皮膚科項目)、第二條(侵入性治療項目)、第四款(激光等光治療)和第壹項(激光治療)中,明確包含“激光除紋身和紋眉”,表明“紋眉”在本目錄中並列存在,並未包含在某個名稱中。“紋眉”不在目錄中列為醫美項目!可以看到,原衛生部的權威文件明確表示,修眉、提眉、激光紋身、紋眉屬於醫療美容的範疇,而紋眉、紋身、紋眼線、紋唇不屬於醫療美容的範疇!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個體工商戶無需取得行醫資格即可開展上述項目!按照“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衛生部門對上述項目進行查處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政府職能部門在這壹點上進行幹預,那顯然是壹團糟!根據原衛生部《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對醫療美容的定義,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及其他創傷性或侵入性醫療技術,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的形狀進行修復和重塑!文身不屬於醫療技術,也不使用醫療器械,更不是修復重塑(只是“添加”或“修圖”),所以不屬於醫療美容。當然,不同地區的政策不壹樣。最好咨詢當地官方的網站,獲取第壹手權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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