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壹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所以我們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公民權利的確認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民享有以下權利。平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可侵犯、住所不可侵犯、通信和隱私自由、監督、勞動、休息、物質援助、教育和文化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