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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後商住樓的產權歸誰?

40年後,商住樓產權不變,仍歸原登記業主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壹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簽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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