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確需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從這壹條的規定來看,裁員必須符合以下程序:
(1)員工人數:員工人數在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占企業員工總數的10%以上,才能開始裁員。人數少於此的,只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2)提前說明: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註意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選擇;
(3)申報程序:裁員方案需報勞動行政部門。註意,法律並不要求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才能裁員,只要履行報告程序即可。本案中,公司裁員人數達到50人,符合人數要求。提前30天通知工會,征得工會同意,並報勞動部門,所以裁員程序基本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