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政府采購應當采購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擬采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不能在中國境內獲得或不能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得;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定義,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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