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壹中院)管轄海澱、石景山、昌平、門頭溝、延慶的壹審案件以及上述區縣人民法院的上訴、抗訴案件;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管轄東城、西城、豐臺、房山、大興的壹審案件以及上述區人民法院的上訴、抗訴案件;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中院)管轄朝陽、通州、順義、懷柔、平谷、密雲的壹審案件,以及上述區縣人民法院的上訴和抗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壹)省、自治區中級人民法院;
(二)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4)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擴展數據:
第二十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規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提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四)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第二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包括:
(壹)縣、自治縣人民法院;
(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轄區人民法院。
百度百科-關於我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整管轄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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