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立案標準1,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2、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或者添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造成嚴重後果的;3.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性: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