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時,當事人不能改變案由。在訴訟案件中,案由是指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後形成的案件名稱,因此上訴不涉及法律關系的變更和確定,故案由不能再次變更。其法律依據是,二審法院的審判程序是對壹審實體和程序存在問題的糾錯審查,是壹審程序的延續,而不是新的訴訟程序,因此在二審程序中不能直接變更案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五條應當提交上訴狀。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第壹百六十六條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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