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本案中,陽臺養雞給其他住戶帶來的不便是噪音和臭味,屬於環保相鄰權範疇。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
壹、環境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相鄰人排放廢水、廢渣、廢氣、噪聲和粉塵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影響相鄰方的生產、生活、人畜安全和植物生長。
2.修建廁所、汙水池、畜欄,或者堆放垃圾、腐爛物、有毒物質、惡臭物質及其他汙染物時,相鄰人應當與相鄰房屋保持壹定距離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人生活環境受到汙染。
3.鄰居不得制造噪音、噪聲、振動、惡臭、異味等。,會妨礙相對方的正常生產生活,損害他人的身心健康。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因為是鄰居之間的糾紛,建議先通過居委會或者小區物業進行調整協商。如果調解協商不成,我們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免破壞和諧,即使打贏了官司也不好意思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