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年終獎是壹種獎勵形式,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求單位發放年終獎。年終獎是否發放、如何發放,完全取決於企業與員工的具體約定,或者由企業的薪酬福利政策規定決定。
發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獨立行為。目前沒有具體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所以壹般來說,年終獎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計算。
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有明確約定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者規章制度支付。當然,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沒有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發,或者根據本年度綜合經營情況和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