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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院不願意接受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確定的監督程序和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支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對債務人進行監督。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佳方式,但只能在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實現,且無需向法院提交書面異議即可實現。當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無異議,不履行給付義務時,支付令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監督程序。如果已經發出了托付單,該托付單將自動失效:

(壹)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後,債權人就同壹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的;

(二)自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

(3)在債務人收到托付單之前,債權人撤回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三條: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而是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視為未提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43條。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然後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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