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小時、天、月和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
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到期前郵寄的不算逾期。
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五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周期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包括在周期中。
法定期間不包括在路上的時間。如果上訴或其他文件在過期前已經寄出,則不算過期。
期限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限屆滿日,但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羈押期限以該日為期限屆滿日,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壹百零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對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壹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應當交受送達人本人;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
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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