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29日,歷經八年反復醞釀,歷經八年苦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終於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上壹致通過。
《體育法》的頒布,不僅填補了國家立法的壹項空白,也標誌著我國體育工作進入了壹個新階段,是新中國體育事業發展的壹個裏程碑。2008年8月29日是《體育法》頒布13周年,也恰逢北京2008年奧運會圓滿結束。
擴展數據: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行賄、詐騙、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體育法》第五十條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體育法》第五十壹條對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體育法》第五十二條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克扣體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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