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條款有兩個主要特征:
(1)pocket子句中可能出現類似“或其他”的靈活語言;
(2)包含各種行為的描述。
以下是1997刑法典。
第225條以“非法經營罪”為例來說明,該條界定了以下三種非法經營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對於上述第(3)項,其具有明顯的“其他”開放式措辭,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口袋條款。
擴展數據:
論口袋條款對罪刑法定明確性的限制:
罪刑法定的明確性,壹般認為是刑法關於什麽行為是犯罪,應當判處什麽刑罰的規定必須明確、清楚,使人們能夠準確理解違法行為的內容。
然而,袖珍條款的含義模糊,在非法或犯罪行為方面極為籠統,沒有明確界定的法律規定。這與清晰性相反。根據“不清楚無效”的憲法原則,這些口袋條款是違憲的。
對任何法律來說,做出壹個清晰明確的條款的確是壹種奢望,但這才是我們應該追求的理想境界。
百度百科-口袋犯罪
雷建國張遂。《罪刑法定的明確性與口袋條款的合憲性審查》,湘潭大學,余姚市人民檢察院,2008年。
高鴻鈞。《法治:理念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