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與不合格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最理想,爭議最少。
2.勞動者長期請假,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先發函限期到崗,告知逾期不解除合同;如果員工收到信後仍不在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從上面的解釋,我們可以理解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可以和職工協商的,協商壹致就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