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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和保證期

法律分析:保修期和保證期的區別如下:

1,基礎和性質不壹樣

質量保修的概念來源於2000年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質量保修的最低期限,具有強制性,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保修期來源於2005年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保修期可由合同雙方自主約定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24個月,但僅規定約定的保修期不得超過24個月。

2.保修期限與保證期限不同。

3.保修期和保修期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

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4.當事人對保證期間和保證期間有不同程度的自由約定。

5.與質量保證金的關聯是不同的。

6.到期的有效期不壹樣。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實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施工單位出具質量保證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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