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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企業法律形式應考慮的基本因素

(1)投資者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不會讓其他股東的資產清償債務;而個人獨資、私人合夥等無限責任的私營企業,不僅會以個人資產清償債務,還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設立條件、程序和費用

比如,相對而言,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相對寬松,設立手續相對簡單,費用較低;然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嚴格的設立條件、復雜的設立程序和高昂的設立費用。

(3)企業的稅收問題

例如,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其所有者和合夥人必須就分配企業盈余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就其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東從公司獲得稅後利潤分配時,也應當就其分配單獨繳納所得稅。

(4)投資者對企業生命周期的預期。

例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無限期存在,而不受其股東生死的影響。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深受合夥人和企業主個人情況的影響,合夥人的選擇也很重要,隨時可能因為個別合夥人的死亡和破產而解散。

對於那些尋求最大投資利益的人來說,合夥和獨資可能是最有利的形式。這類企業的成員既是投資者又是經營者,彼此之間有很強的個人信任關系。整個企業向心力強,普遍經營效益好。

法律分析:《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應當制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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