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保留原證據或者提供原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鑒定的副本或者復制件。如果是借據,法院必須接受原件。如果是醫療發票,妳通過訴訟提交原件,對方按照原件賠償,那麽如果妳想從法院拿回原件並向保險公司報案,法院是不會給的,因為壹張票不能用兩次,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拿回原件。為了避免重復立案,壹般法院不會返還原始證據。但當事人要求的壹些特殊證據,如產權證、殘疾證、職業資格證等,與當事人關系密切,要繼續使用的證據必須返還給當事人。對於當事人要求返還的證據,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註明原件被收回的情況。當事人壹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的,壹審法院將包括證據在內的全部案卷放在壹個卷宗內,提交上級法院,當事人無需重新收集或者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