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25條,行為人通過進行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方式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不準確內容未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或者影響他人名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零二八條報紙、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不準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媒體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媒體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民族團結、宗教政策和社會秩序的信息,不得侮辱、誹謗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