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歸還銀行多付的錢,屬於侵犯財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
侵犯財產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侵犯財產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占有,不能以本罪論處。
擴展數據:
我國新刑法分則第五章根據侵占罪的不同目的規定了三種類型的侵犯財產罪: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搶劫、盜竊、詐騙、搶劫、聚眾哄搶、貪汙、職務侵占罪和敲詐勒索罪。
(2)以挪用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資金、物資罪。
(三)以破壞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犯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挪用財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