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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誰說的?

誰沒說過?民法裏有。

解釋:

在大多數西方語言中,法律和權利是約定的詞語。法律本身是宣示權利的,所以“法律權利”壹詞經常出現在康德和黑格爾的著作中。權利和義務是同壹事物的兩個方面。在法律關系中,壹方的權利是對另壹方的義務。

權利的本質是允許行為人在他能做什麽和不能做什麽之間進行選擇。“做某事的權利”是指妳可以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因此,權利人可以放棄權利。

壹個人是否擁有某種權利,並不是基於他是否知道自己擁有某種權利。壹個從未讀過法典的人仍然享有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

在壹個社會中,社會成員平等地享有權利,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同級公眾的利益。如果他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損害了他人的權利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則構成權利濫用,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為了在緊急情況下保護較大的法益,可以以緊急避險為由侵害較低的法益,但要遵循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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