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65438+2月29日?法經[1998]第505號)
湖北高級人民法院:?
妳的指示已經收到。經研究,我們答復如下:
仙桃市財政局於6月1992 10將其債權1072萬元劃撥給原事業單位仙桃市國庫處用於資金使用。雙方已辦理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手續,仙桃財務室已享有該債權。經仙桃市財政局上報,仙桃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對上述1080萬元債權形成的資本在內的1072萬元國有資產進行了審核批準,於1994 65438+2月28日進行了登記,並出具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1994 12.30,仙桃市財務室申請登記成立企業法人,註冊資本10.8萬元(其中固定資產50萬元,流動資金10.3萬元)。企業名稱仍為“仙桃財務室”,業經湖北仙桃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調查審計。截至1998 10 6月16日,仙桃市國債辦已全部實現上述債權1072萬元。故本案中,仙桃市財政局此前劃撥給原仙桃市國債辦的654.38+00.72萬元債權已形成該辦的資本,在該辦後來登記為企業法人時,可確認為該辦註冊資本的壹部分。?
這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