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
第六條未經批準,室內裝飾裝修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種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三十九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建築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設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