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屬於證據中的電子數據,屬於證據的壹種類型。
具體到民事糾紛案件,作為證明關系存在的電子數據集中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錄音資料、視頻資料等,如網絡聊天記錄(例如,通過微信、QQ等軟件)、電子郵件、博客、微博、手機短信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意思真實;
3.它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擴展數據: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媒體存儲的數據,可以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但不能作為個人定案的依據。根據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微信聊天記錄作為審判實踐中的最終證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壹,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非實名制微信註冊時,應當認定微信聊天雙方均為本案當事人。
第三,確定微信聊天的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微信聊天的內容不能含糊,要相對完整,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由於微信聊天記錄容易更改,難以識別,所以單以此作為證明依據有時並不充分。所以,除了微信聊天記錄,其他證據也要充分提供,比如銀行轉賬憑證、與借款人本人的電話錄音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