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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活動不出事故會有壹句話嗎?

根據刑法規定,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隨著刑法第十壹修正案的頒布,即使沒有意外,也可能構成犯罪。這是我國刑法首次提出對尚未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但實際上具有危險性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實際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關閉或者破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和設施,或者篡改、隱匿、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的;

(二)經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

(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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