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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四次審判嗎?

法律主觀性:

壹審和二審的區別如下:1,性質不同。法院的壹審程序是審查有關的管轄權和真實的事實及相應的證據材料,而二審程序是監督法院的審判,審查壹審判決的合法性和合憲性,監督法院的判決。2.審判程序的發生有不同的原因。壹審程序是因為原告有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二審程序是基於當事人有上訴權,對法院判決有異議。3.引起審判程序的當事人是不同的。壹審中,原被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固定的,提起訴訟、引起壹審程序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家行政機關;但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也沒有資格限制。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同時擔任上訴人和被上訴人。4.不同的判斷。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裁定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局的,直接生效。5.使用不同的程序。壹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壹名法官單獨審理;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人民陪審員可以是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收到法院民事調解書後不能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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