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及其同申請的* * *家庭成員具有本區城鎮戶籍,且必須在本區工作或居住,或者申請人配偶非三水戶籍,可視為同申請家庭成員;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城鎮職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其中申請前為80%;
3.本市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其中15平方米;
4.也有資格租住廉租房和單位直接管理公房或自辦公房;
5.申請人及其申請的* * *家庭成員未租住廉租房和單位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七百二十四條因下列情形之壹致使租賃物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