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惡意:
(壹)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用於商業目的的域名;
(二)為商業目的註冊或者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或者原告網站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相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網站;
(三)提出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
(四)域名註冊後,未使用或者不打算使用,但故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
(五)有其他惡意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