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同時,第二百五十五條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壹、不舉證的不良後果是:1。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義務為自己的主張收集或提供證據,有責任用證據證明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
2.不提供證據將導致其訴訟請求失敗,原告或被告的請求或答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予采納證據,或者采納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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