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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人權的?

《聯合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是聯合國於1945年6月通過的組織性文件。這是第壹次將保護人權確定為壹個普遍性國際組織的宗旨,這表明人權問題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同關註和國際合作的問題。《憲章》關於人權的原則性規定仍然是指導人權領域國際活動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憲章》序言壹開始就“重申基本人權、其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和所有國家,無論大小,權利平等的信念”,並“促進社會進步和更大自由中生活水平的提高”。《憲章》第1條規定的聯合國宗旨之壹是“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的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全人類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

《憲章》第五十五條規定,"為了創造基於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的和平友好國際關系所必需的安全和福利條件,聯合國應促進普遍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第五十六條規定,為了實現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宗旨,"各會員國承諾采取共同和個別行動與本組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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