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在浙江開辦律師事務所的註意事項及相關法律法規

在浙江開辦律師事務所的註意事項及相關法律法規

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履行職責和開展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律師事務所的組織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監督管理。

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在規定的業務活動範圍內提供各種法律援助;負責律師業務的具體分配和指導;根據需要,經司法部批準,可以設立專業律師事務所,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專業分工的原則在內部設立若幹業務組。律師事務所原則上設在縣、市、市轄區,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目前有合夥律師事務所、律師開辦的個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開辦的合作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興起的,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他們所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是沒有區別的。

[編輯本段]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條件

2008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

[編輯本段]律師事務所的三種組織形式

2007年10月28日新修訂的《律師法》實施後,我國律師事務所有合夥律師事務所和個體律師事務所三種組織形式。

  • 上一篇:優化營商環境的導向應該是什麽?
  • 下一篇:正式法律的有效借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