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含>以上80毫克/100毫升<不含>以下)罰款500元,記6分,暫扣駕駛證1個月至3個月。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酒精含量80 mg /100 ml以上130 mg /100 ml)的,處拘留8日至10日,吊扣駕駛證5個月,罰款1800元。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130 mg /100 ml以上)處以13日至15日拘留,吊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1800元,記12分。
四、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暫扣駕駛證3個月,並處罰款500元,記6分。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由13至15拘留,暫扣駕駛證12個月,並處罰款2000元,記6分。
六、壹年內因醉酒駕駛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駕駛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輛駕駛員血液和呼吸酒精含量的閾值和測試4.1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員飲酒後或酒後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表1汽車駕駛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
酒後駕駛≥ 20,0
酒駕≥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