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返鄉創業農民工的補貼:
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農民工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優化貸款審批流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期限2年,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全額貼息。
對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屬於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可按規定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並給予貸款基準利率50%的財政貼息。
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辦的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從事靈活就業的,給予壹定的社會保險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條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研究就業重大問題,協調和推動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就業促進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促進就業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就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