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周歲以前的中國籍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從父、從祖籍,指祖先的常住地,按現行地域劃分填寫。
根據公安部[1995]91號文件,公民的籍貫應為其祖父出生時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
遺失補領戶口簿處理說明
壹、辦理條件本市居民因各種原因丟失戶口簿,需要申請補領的。
二、所需證明材料
提供戶主居民身份證,並提交書面補領申請(戶主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辦理的,提供戶主委托書及相關證明)。
三、遺失戶口簿補領的具體程序。
(壹)由戶主本人(或委托人)憑所需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籍業務的派出所,下同)申請補發。
(二)批準後,區公安局辦證中心通知申請人到區公安局辦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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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